遂宁市导游协会章程(草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名称 本会名称为遂宁市导游协会,英文名称为Changchun Tour Guide Association。
第二条 性质
本会是由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文化旅游学院以及遂宁市旅行社等单位及其所属的专兼职持证导游员,在自愿基础上组成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地方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的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全行业的共同利益和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做好全行业服务,加强全行业自律与自治,努力为会员服务,为行业服务,为政府服务,为社会服务,在政府和会员之间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维护遂宁导游的良好形象,维护旅游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为促进遂宁市旅游业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积极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遂宁市旅游局和遂宁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遂宁市四川职业技术学院文化旅游学院厚德楼209办公室。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有:
(一)向政府反映会员企业和会员的合理诉求、建议和要求,沟通会员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它各有关部门之间的联系,维护会员企业和会员的正当权益;向会员宣传政府的有关政策、法律、法规,并协助引导会员企业和会员贯彻执行政府有关行业政策。
(二)组织订立导游行规公约,并监督会员企业和会员遵守,搞好行业自律,维护旅游市场秩序,优化旅游环境,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规范旅游市场,为建立公平有序的市场竞争环境创造条件。
(三)收集和研究国内旅游行业发展的各种信息资料,开展旅游市场、经营管理和服务规范等方面的调研,参与行业利益相关的政府决策论证和听证会,并提出本会建议。为政府和旅游管理部门制定有关政策和旅游企业的经营提供建议。
(四)协助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规范会员企业和会员的执业行为,开展有关旅游产品和服务质量的情况分析和评价,推动和督促会员企业和会员提高服务质量。
(五)组织导游服务交流及管理理论的研讨活动;组织开展新经验、新标准推广应用。
(六)开展会员业务培训,业务技能大赛等活动,提高遂宁市导游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
(七)通过参与旅游展览、编印旅游宣传资料、出版发行协会刊物等,宣传树立遂宁导游整体形象,组织会员参与旅游行业各种促销和宣传活动。
(八)为会员企业、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提供相关策划、营销、管理、信息、合作等的咨询与服务。
(九)加强与成渝地区行业内外的有关组织、社团的联系、合作和交流,促进遂宁市导游行业内合作与发展。
(十)通过出版遂宁市导游刊物、建设完善遂宁市导游专业网站、宣传遂宁市导游事业、展现遂宁市导游风采,引导遂宁市导游事业的健康发展。并不断发展会员,壮大行业组织,开展多种活动,增进会员内外的联谊与合作。
(十一)承办业务主管部门及政府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由个人会员(遂宁本地注册的持证导游员)和单位会员(遂宁市导游服务相关的旅行社及相关旅游院校)组成。遂宁市内旅游院校和行业内有影响、有突出贡献的人员可作为特邀会员加入本会。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和遵守本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个人会员需是遂宁本地注册的持证导游员 ,并在本市守法从业的导游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秘书处确认入会资格后,提交会长审查批准。
(三)办理会员登记手续,交纳会费。
(四)由本会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组织的专业研究和经验交流活动及其他各类活动,优先获得本会提供的信息资料、网络资源和其他服务。
(三)对本会的工作和负责人提出建议、质询、批评和监督。
(四) 在遇到重大困难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有请求本会提供帮助(如涉及调解、诉讼等)的权利。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须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的声誉和本会的合法权益。
(二)积极参加并支持本会的各项活动,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信息和资料。
(三)接受本会的指导和监督,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接受本会的评议和调解。
(六)不组织、不参与有损本会和其他会员的一切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与本行业有关的义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两年不缴纳会费或长期无故不参加本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和行规公约的行为,可以采取警告、业内批评,情节严重的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会议决议可予以除名。会员如有违法行为而被依法吊销导游证或营业执照或注销旅游经营许可证的,其会员资格即行取消。
第四章 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产生。个人会员代表从个人会员中选举或推选产生;单位会员代表由单位会员派出。选举或推选办法由本会常务理事会规定。根据需要,本会可以邀请有关人士作为特邀代表参加会员代表大会。特邀代表的职权由本会常务理事会确定。
会员代表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在代表大会上行使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提议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定期联系会员、反映会员呼声,维护会员权益;
(三)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审议、通过本会的行规、行约;
(五)决定终止事项;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第十七条 本会理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任期五年。
本会理事成员应从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业务水平,执业五年(含)以上,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导游行业公益活动的执业导游人员代表,或致力于导游事业发展,并对本地区导游行业发展做出过突出贡献的知名人士中选举产生。
理事应当履行诚信和勤勉义务,维护本会利益,接受对其履行职责的合理督促和建议。
理事连续两次无故不参加理事会议者,其理事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必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 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经常务理事会决定或三分之一以上理事提议,可以举行理事会临时会议。
常务理事会会议每半年至少举行一次。常务理事会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的,由会长指定秘书长召集和主持。常务理事会必须有超过三分之二的常务理事出席始得举行,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全体会议选举会长、副会长及常务理事若干名组成常务理事会。每届常务理事的更新应不少于三分之一。
第六章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第二十二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爱本会工作。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在本单位任职: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在民间组织担任主要负责人期间该组织被撤销登记的,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五)任非法民间组织负责人或参与非法民间组织,其骨干人员,自该组织被取缔之日起未逾5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注:任期未超出两届的前提下)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事前经遂宁市民政局和业务主管单位批准同意后,方可参加选举。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正理事长(会长)、副理事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五条 本会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会长可由法定代表人担任,也可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推选产生。
本会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专职秘书一人。秘书长由本会法定代表人担任,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如果特殊情况有变更秘书长需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方可生效。专职秘书由秘书长提名,常务理事会决定。
秘书长在常务理事会的授权范围内,领导秘书处开展工作。
第二十六条 本团体理事长(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会员代表大会;
(二)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三)督促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执行;
(四)签署本会重要文件;
(五)行使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必要时,可受会长委托,召集、主持常务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实施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各项决议;
(三)拟定办事机构设置方案;
(四)协调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制定、实施办事机构内部各项规章制度;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专职秘书;
(七)完成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九)协调与旅游行政机关的关系。
第七章经费及财产管理
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社会捐赠、资助;
(三)企事业单位赞助;
(四)个人捐赠;
(五)政府拨款;
(六)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其会费标准是:个人会员:150元/年。团体会员:500元/年。
第三十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章程的修改
第三十七条 对本团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 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九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团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团体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团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团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团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